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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(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》)
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》生效执行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
经国务院批准,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,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。2015年10月16日,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《公约》批准书。根据《公约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《公约》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,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根据《公约》批准书,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《公约》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,具体包括: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、烟叶税、车辆购置税、车船税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耕地占用税、印花税、契税。
二、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《公约》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,有关具体要求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70号)规定执行。
三、以下事项属于《公约》批准书中我国声明保留内容:
(一)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,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;
(二)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,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;
(三)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;
(四)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。
四、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,《公约》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五、本公告与《公约》同时开始执行。
六、《公约》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1月18日